關于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幾個問答
01.問:1.0.3條明確規定只有首層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才屬居住建筑,為甚么2.0.17條中商業服務網點的用房層數又可以不超過二層?
答:應將1.0.3.1條中的“首層”二字刪掉,只保留“包括設置商業服務網點的住宅”即可。
原因:本次屬局部修訂,在修改本條時,忽略了與其相關的其它條文的協調。
02.問:高層建筑地下商場若兼做人防設施,其疏散設計能否參照《人防規范》來執行?
答:可以。
理由:“高規”1.0.4條明確規定:本規范不適用于單層主體建筑高度超過24m的體育館、會堂、劇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層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則在1.0.2條明確規定:本規范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時使用的人防工程:商場、醫院、旅館、餐廳、展覽廳、公共娛樂場所、小型體育場所等;
03.問:關于“綜合樓”與“商住樓”的界定問題。“高規”2.0.7條對綜合樓的解釋是“兩種及兩種以上用途的樓層組成的公共建筑”。而2.0.8條對商住樓的解釋是“底部商業營業廳與住宅組成的公共建筑”。很明顯,商住樓是兩種功能,符合綜合樓的定義??刹豢梢哉J為商住樓就是綜合樓?從防火設計要求來講,究竟二者之間有什么不同?
答:廣義上,商住樓也是綜合樓的一種。這就像高層住宅也是高層建筑中的一種一樣。
從防火設計要求來講,綜合樓嚴于商住樓。例如:建筑高度超過50m或24m以上部分的任一樓層的建筑面積超過1000m2 的綜合樓屬一類高層, 而同等條件下的商住樓則屬二類高層。
04.“高規”對“塔式住宅”沒有術語解釋,審圖過程中,由于理解不一致,經常與設計單位發生不太愉快的爭執。請問:該如何定義塔式住宅? “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乃至單元式住宅三者之間應如何界定?
答:“塔式住宅”:在《高規》第2章“術語”中雖無明確解釋,但是在6.1.1條的“條文解釋”中,闡述的較為明確,即:“塔式住宅布置的主要特點是,以疏散樓梯為中心,向各個方向布置住戶”。
《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第2.0.21條,對塔式高層住宅的定義也比較清楚,即:
塔式高層住宅 apartment of tower building
以共用樓梯、電梯為核心布置多套住房的高層住宅。
上述的共同點都是以垂直交通設施為核心,在其周圍布置多套住房,并且是由戶門直接進入疏散樓梯間,而不是通過長、短走廊再進入疏散樓梯間。掌握了這一基本原則,對于一幢住宅樓是不是塔式住宅就比較容易區分了。
關于“通廊式住宅”的界定,可按照《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第2.0.20條對“通廊式高層住宅”的定義執行,即:
2.0.22 通廊式高層住宅
galery tall building of apartment
由共用樓梯、電梯通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宅的高層住宅。
從上述兩種住宅的定義不難看出,界定二者的關鍵在于疏散途徑明顯不同,塔式住宅是由戶門直接進入疏散樓梯間,而通廊式住宅則是由戶門進入內、外廊后再進入疏散樓梯間。
05.問:兩棟塔式住宅緊靠在一起是否仍然可以套用塔式住宅的消防規定?
答:如果是各自結構構造完全獨立的兩棟塔式住宅緊靠在一起,可以仍然執行塔式住宅的消防規定,但要注意,必須滿足《高規》“4.2.2 兩座高層建筑或高層建筑與不低于二級耐火等級的單層、多層民用建筑相鄰,當較高一面外墻為防火墻或比相鄰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圍內的墻為不開設門、窗洞口的防火墻時,其防火間距可不限。”的要求。
06.問:可不可以將一幢單元式住宅看成是若干個塔式住宅,按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進行設計?
答:當然可以。
理由:《高規》對塔式住宅的防火要求——尤其是安全疏散比之單元式住宅要嚴格得多,例如:塔式(高層)住宅無論高低均必須設防煙樓梯間。而單元式住宅只是在十九層及十九層以上的才要求設防煙樓梯間,十二到十八層只設封閉樓梯間即可,至于十一層及十一層以下的單元式住宅連封閉樓梯間都可以不設了(但是戶門應設防火門)。
其道理顯而易見:一座塔式住宅樓,猶如大海中的孤舟,一旦發生火災,無處可逃,只有跳海斃命。而單元式住宅,則可通過屋頂或樓梯陽臺(或凹廊)逃到相鄰單元。
如果在不考慮造價的情況下,將每個單元都按塔式住宅的要求考慮(如,設置防煙樓梯間或剪刀梯等)使每個單元更加安全又何樂而不為呢!
07.問:據說,上海市的塔式住宅,是允許在核心筒周圍再延伸出內走廊的,是否屬于違規?
答:在上海不屬于違規。
理由:上海市編制的地方標準《住宅設計標準》(滬建字【2001】第0342號)對塔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在國家標準《住宅設計規范》(GB50096-1999)的基礎上對住房的進戶門至樓梯間門或前室門的距離,進一步作出具體量化,即:
塔式住宅::(tower-type apartment building)
以共用樓梯或樓梯與電梯組成的交通中心為核心,將多套住房組織成一個單元式平面,且每套進戶門至樓梯間門或前室門的距離不超過10m的住宅。
通廊式住宅:(gallery apartment building)
由共用樓梯或樓梯與電梯通過內、外廊進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進戶門至樓梯間門或前室門的距離超過10m的住宅。
基于上述理由,在上海的塔式住宅設計,將核心筒周圍延伸出不超過10m的短廊,以擴大戶數,應該說是切實可行的。
08.問: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如何界定,是按照公共建筑還是住宅?
答:顧名思義,酒店式公寓或公寓式酒店應屬公共建筑。
從調研的實際情況來看,這種形式的公寓建筑與普通居民住宅相比有如下特點:
1.總體上講,裝修相對較為高檔;
2.無論是租是購,住民的居住流動性相對較大,對居住的周圍環境相對生疏,從而增加了應對突發事故的不利因素。
09.問:第2.0.17條,“商業網點”定義中的“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是指一幢樓的首層和二層面積之和,還是指住宅樓底部不超過二層的以下部分分隔成的若干間小商鋪,每間小商鋪內一、二層的建筑面積之和?
答:“商業網點”定義中的“該用房層數不超過二層、建筑面積不超過300m2”是指住宅樓底部(地上)兩層所分隔成的若干間(套)小商鋪,每間(套)小商鋪內一、二層的建筑面積之和。
10.問:新增條文“商業服務網點”頭緒多,難理解,設計時往往顧此失彼,或者說不得要領,請問:執行本條的核心要領是甚么?
答:本條中囊括的限定條件確實較多,但是只要理順以下幾點原則,在執行過程中便可得心應手了:
1). 設置地位:必須設在地上,地下室、半地下室均不可以;
2). 設置層數:不超過兩層;
3). 建筑面積: 一、二層之和不能超過300m2;
4). 功能定位:一層必須做商店,二層可以做商店或商店附屬服務用房,亦可做住宅范圍內的其它用房;
5). 耐火極限:
(1).樓板:大于1.5h;
(2).隔墻:大于2.0h,且嚴禁開設門窗洞口;
6). 疏散特性: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完全獨立,嚴禁與住宅或其它(如相鄰的商業服務網點)用房的疏散路線直接連通或相互交叉。
11.問:防火檢查時發現,一位做生意的老板,自己購買了三套相連的商服網點,為了內部便于管理,將隔墻打通,安裝了防火門,由于三套相連的鋪面都屬于一個人所有,這種特殊情況允許嗎?
答:可能您問的是三套鋪面采用防火門連通后是否仍然按商業服務網點對待,回答是否定的。也就是說:打通后就不能再按商業服務網點對待了。
理由:因為商業服務網點的獨立性要求比較嚴格,與購房者所購的多套鋪面是否緊連并沒有因果關系。如果執意將其打通,就不得不按商住樓的相關規定嚴格要求。
12.問:商業網點的疏散設計是否可以不作要求?
答:不是。情況不同,要求不同。
營業層應按面積大小根據有關條文要求考慮疏散設計;非營業層可根據具體情況(例如,二層不做營業用房,只是堆放一些常規貨品時)可不考慮疏散設計;
理由:首先應該明確,商業網點的使用性質——根據“高規”1.0.3.1條規定屬于居住建筑。但是,商業網點又屬于營業性質的廳室。所以應該符合“高規”第6.1.7條“高層建筑內的觀眾廳、展覽廳、多功能廳、餐廳、營業廳和閱覽室等,其室內任何一點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30m;其它房間內至房門的直線距離不宜超過15m。”的要求。因為高層建筑也包括高層住宅。
13. 問:商業網點內的樓梯是否不作要求?
答:當二層只做商業服務性輔助用房,不做營業用房時,樓梯可不做安全疏散要求,當做營業用房時,應滿足以下要求:
1)疏散樓梯和走道上的階梯不應采用螺旋樓梯和扇形踏步,但扇形踏步上下兩級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過100,且每級離扶手0.25m處的踏步寬度超過0.22m時,可不受此限;
2)樓梯的傾斜角不應大于450 ;欄桿扶手高度不小于1.1m;
3)樓梯凈寬不小于1.1m。
理由:做營業用房時,必須考慮顧客在火災時的安全疏散,諸如爬梯之類,則不宜做緊急疏散時使用,必須做成正規的室內樓梯。其凈寬、扶手以及角度均系“高規”相關條文對住宅疏散樓梯的基本要求,應認真執行。
14.問:既然商業服務網點屬于居住建筑范疇,是否還要求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答:雖然《商業服務網點》屬于居住建筑范疇,但是遇到下列情況仍然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1)建筑高度超過100m、無論戶內是否設有集中空調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且設有集中空調的一類高層住宅。
理由:
1)
“高規”7.6.1條明確規定:“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高層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場、建筑面積小于5m2的衛生間、不設集中空調且戶門為甲級防火門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div>
該條所提及的“戶內用房”是指每家每戶內供人居住的用房,諸如廁所、廚房、客廳、臥室之類,純屬私人領地,可以不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但是“商業服務網點”乃是公共商業用房,不在戶內用房之列,所以毫無疑義地必須安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2) “高規”7.6.2條明確規定:“建筑高度不超過100m的一類高層建筑及其裙房,除游泳池、溜冰場、建筑面積小于5m2的衛生間、普通住宅、設集中空調的住宅的戶內用房和不宜用水撲救的部位外,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商業服務網點仍然屬于本條規定“均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范疇之內。
在執行7.6.1條和7.6.2條時注意:切忌將《商業服務網點》等同于“戶內用房”。